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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决定的通知

2010-07-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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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各火电企业:

  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的决定,强化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现将环保部文件随文附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开展铅封工作的重要性。环保部把旁路烟道挡板铅封(以下简称“铅封”) 作为二氧化硫减排设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列入日常督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减排年度考核依据,这是一项非常严厉的监管措施。因此,各相关市环保局、各火电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开展铅封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认真组织落实铅封工作。根据《通知》精神,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统一制作旁路挡板的封签,培训现场铅封人员,检查各火电企业的铅封情况;相关市环保局要落实以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工作责任制,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旁路挡板铅封工作,负责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监督检查,把铅封和启封作为减排监察系数、环保设施日常监察的工作内容,严格管理。

  三、火电企业要落实旁路挡板封签的各项工作。以火电企业为责任主体,制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封签工作方案,负责旁路挡板的封签焊接,配备铅封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7月20日前,企业经与市环保局商定封签工作之后,将封签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市级环保局,抄报自治区环保厅。

  四、铅封工作时间安排。7月30日前落实封签方案,8月15日前完成封签制作、配发,人员培训,于9月30日前完成铅封。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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