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公文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9-06 22:06     来源: 科技标准处     作者: 科技标准处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环函〔2010〕876号

关于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是促进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巩固节能减排成果的重要抓手,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依据环保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区环境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县已竣工验收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以及在辖区内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运营单位,必须申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省持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到广西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活动前,必须到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否则视为无资质证经营。备案后,按广西本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单位进行管理和年度考核。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五)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申报废水甲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可提供同专业类别的污染治理业绩并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视同运营业绩;

  (七)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八)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从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右上角的“科技标准”栏目的“运营资质管理”目录查阅下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按要求填写。由自治区环保厅初审合格后,再网上推荐上报。

  五、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碟)两份,提交自治区环保厅。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自治区环保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八、自治区环保厅在预审期间,组成三级核查小组(自治区、地市级、县级环保部门),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九、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状况、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原始数据等;

  6.委托方意见。

  十、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在环保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上公布。该资质证书严禁弄虚作假,凡涂改、转让与借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质并在网上公布。

  十一、各市、县环保局加强和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于每年12月份将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形成书面汇报(及电子版)报自治区环保厅。

  十二、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区环保厅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环境保护部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擅自改动或授意其他单位、个人改动设施运营监测数据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运营资格,三年内不得在广西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并将其弄虚作假情况报送环保部,并在自治区环保厅网上公示。

  十四、自治区环保厅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涂改、转让与借用,以及提交不真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擅自改动设施运营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71-5302411,0771-5313068。

  十五、自治区环保厅按环保部规定的年度考核要求及程序,组成三级考核组(自治区、地市、县级环保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考核意见后报环保部。考核结果在环保厅网站公布。

  十六、各市环保局应加强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运营资质申办组织工作,要求各市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申办运营资质,各垃圾处理厂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申办运营资质。我厅将结合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等督察工作,从2010年11月开始对各市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运营资质进行检查。

  十七、各市环保局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随时对运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自治区环保厅。

  十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

  (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5〕84号);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以上文件可从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右上角的“科技标准”栏目的“运营资质管理”目录查阅。

  联系人及电话:张小萍  王岑生   0771-5302411  0771-5313068(兼传真)

  电子邮箱:boxping07@163.com

 

二○一○年九月二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