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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标  题: 关于加强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0]127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关于加强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2010-11-17 10:15     来源: 规划财务处     作者: 陈桂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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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环保局、各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0]37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10]191号)文件要求,我区2010年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已于2010年8月下达各市及项目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示范试点作用,尽早实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就项目实施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今年是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持的第一年,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协调并加强配合,对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加紧完善各项手续,要求全部项目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2011年6月底前,总体项目工程进度完成70%以上,2011年底前,部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具体项目进度要求见附件)。

  二、项目工程管理。
  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工程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五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
项目的实施进度,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基本建设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中央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是国家为重金属污染治理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重金属污染治理,不许挪作他用。项目完工后,需对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待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方能进行项目总体验收。

  附件:2010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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