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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13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25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3日

关于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2011-01-13 08:32     来源: 科技标准处     作者: 科技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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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督查2007-2008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0〕327号)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清洁生产工作小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市环保局主管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负责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督查组,于2010年12月20日至25日对区内12个市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的评估、审核工作进行了督查。通过督查,发现了如下突出问题:

  一、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不高,一般只侧重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大部分没有全过程参与并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咨询服务机构在帮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过程中,对报告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等问题认识不清,有的还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推诿给企业完成,严重影响了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而影响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与验收。

  三、在很多咨询报告中,对进行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重点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流程图和各单元操作流程图、物料平衡等没有能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正确表达出来,导致数据计算错误。

  四、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实效分析欠缺,不能体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成果及环境、经济效益。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踏实、认真地推进我区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加强对咨询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全过程参与并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咨询机构可以商请被服务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及数据,但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仔细审核选用,严格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认真分析后撰写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报告,不得要求企业代为撰写有关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的通知》(桂环函〔2010〕949号)的要求,在申请评估、验收前对自己编制的报告进行自查自评,努力减少报告中的错误,提高报告质量。

  四、在市环保局组织评估、验收时,发现审核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市环保局应不予通过评估或验收,并对咨询服务机构提出书面警告(格式见附件),同时抄报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评估、审核的全部费用,由咨询机构自行负责。咨询机构应重新到企业详细调研和辅导,重新撰写报告并尽快重新向市环保局申请评估或验收。对于重新申请评估或验收的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将重点审核。

  五、自治区环保厅将对有书面警告记录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有两次书面警告记录的,还将取消该机构咨询服务的备案资格。

  六、对于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上述有关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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