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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2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2-28 10: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作者: 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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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项目环保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做好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系。联系电话:自治区环保厅规划财务处0771-2627486、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771-5311847。

附件:1.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项目环保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 ○ 一 ○ 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确保引导资金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19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凡获得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实施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引导资金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对已完成建设、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

三、各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自治区直属单位承担的引导资金项目和引导资金补助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补助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四、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实施报告或技术报告(研发类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守法情况(包括环评、可研、招投标、资质审核、工程监理、审计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3、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实际总投资;对照申报项目时的总投资及其构成,分类说明到位资金的数额、来源和时间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分析及使用评价、项目建成后总体经济效益和项目运行费用状况分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投资决算汇总表;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情况等内容。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环境监测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实施记录、招投标文件、相关资质证明、相关认证证书和单项工程验收报告等材料。

五、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统一规范的原则。

六、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5~7人),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地方环保和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等。
  2、验收组主持召开验收会议,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指标,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现场考察验证,审核有关资料,进行质询审议,经合议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3、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并在通过验收后20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七、对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将视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项目。

八、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项目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九、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报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同意。对于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并申请验收且又不作出合理说明的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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