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9日 |
| 标 题: 关于转发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表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173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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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执行《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2010年第10号令),环保部办公厅制订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等相关表格。现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抄送:自治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建设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林业厅、工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垦局、南宁海关、广西科学院、广西农科院)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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