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06日 |
| 标 题: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环办函[2011]116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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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33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切实提高我区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配合好环保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本市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市环保局针对整治重点内容(附件一)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按附件二格式上报。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要针对问题落实好整改,切忌图形式,防止走过场。
(二)各市要按照今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培训会的有关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积极指导、配合相关检测机构,尽快完成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请各市环保局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薇琳 5301152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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