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
| 标 题: 关于更改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359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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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规定和要求,为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工作,经各市环保部门筛选、征求自治区工信委意见和我厅研究、核定,2011年3月1日我厅将我区造纸、铅锌冶炼、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六个重点防控行业的“双超”(污染物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企业以及对完成“十二五”节能和减排任务有较大潜力可挖的企业、部分国控源、挂牌督办的电解锰重点企业等共13家确定为广西201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超”企业,并予以公示。公示后,部分企业及当地市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的变化,提出更改意见,经我厅核实、研究,同意对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超”企业名单进行更改为13家。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环保部的总体进度要求,上述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市级主要平面媒体(报纸)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同时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不能按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完成验收工作的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将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
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实施工作和评估及验收工作按照环发〔2008〕60号、环发〔2010〕54号文和《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桂环科字〔2009〕4号)执行(若环保部发布相关新规范要求,则按环保部新的规范要求执行),由各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企业所在市、县环保局应督促企业切实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2月初、2012年4月初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工作开展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科技标准处。
联系电话:0771-5302411 5313068(兼传真)
联 系 人:张小萍 黄付平
电子邮箱:gxhbcy@sina.com
附件: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超”企业的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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