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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1日
标  题: 关于发布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有”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27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1日

关于发布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有”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1-04-11 15:32     来源: 科技标准处     作者: 科技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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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工信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规定和要求,为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工作,经各市环保部门筛选,自治区环保厅和自治区工信委研究、核定,现决定将我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重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含铅蓄电池业、汽车制造、白酒酿造和农副食品加工等7个行业共23家“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确定为广西201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企业,并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环保部的总体进度要求,上述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市级主要平面媒体(报纸)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同时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不能按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完成验收工作的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将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
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实施工作和评估及验收工作按照环发〔2008〕60号、环发〔2010〕54号文和《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桂环科字〔2009〕4号)执行(若环保部发布相关新规范要求,则按环保部新的规范要求执行),由各市环保局会同各市工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自治区工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企业所在市、县环保局、工信委应会同督促企业切实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2月初、2012年4月初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科技标准处。
  联系电话:0771-5302411    5313068(兼传真) 
  联 系 人:张小萍    黄付平     
  电子邮箱:gxhbcy@sina.com

  附件:2011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双有”企业的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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