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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财建〔2011〕2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关于印发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1-04-19 10:57     来源: 规划财务处     作者: 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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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做好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鼓励和推动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自治区财政厅和环保厅联合制订了《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积极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和申报工作。

  各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系。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玉妍  0771-2378123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陈桂洪  0771-2627486。

  附件: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发挥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对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2011~2015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引导资金安排的原则
  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安排的原则是:引导为主,示范优先,择优扶持,培育品牌,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
  (一)生态特色产业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生态循环和有机农业(种植、养殖及加工)、特色种养、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此类申请项目应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培育生态特色产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和农民增收,且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强。
  (二)先进适用绿色技术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包括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技术、高效安全生态农业集成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新型环保(生物、有机、缓释控释)肥料、生物型高效安全农药、环保应用生物制剂等技术成果产业化及推广项目。此类申请项目应有较大应用推广潜力、对生态高效产业发展有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有利于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优势企业。
  (三)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开展国家级生态村镇、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自治区级名镇名村等试点建设的规划和特色生态产业项目,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基地)建设规划等。
  (四)政策创新项目或专项工作。
  主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相关领域重大政策研究以及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的项目或专项工作。

  三、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引导资金分别以项目经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或专项工作)予以支持。
  (一)项目经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态特色产业示范项目,申请引导资金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绿色技术转化推广项目和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请引导资金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符合条件并经审查获准支持的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可以按照批准的支持资金额度取得经费并应一次性拨付到位,使项目能及时实施。
  (二)以奖代补
  已经实施并取得成效的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形式申请引导资金,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成效经核实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 生态特色产业示范类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已列入当地发展规划(或有关部门专项规划)及年度重点计划,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的各类法定审批程序,并已落实用地和不少于项目总投资70%的资本金(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其它资金),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2. 绿色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经成果鉴定),知识产权清晰,已落实用地和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本金,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3.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内资或内资控股)、研发机构或其他类型实体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实守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罚记录。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项目经确认后可延长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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