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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1〕8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3-28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应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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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专员办、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起步就要提速,开局就要争先”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推动建立职责明晰、上下协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壮美广西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职。

坚持高效统筹。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明确各层级职责,编制各层级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沉,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不明确、运行不高效、机制不完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尽快补短板、强弱项,打牢制度机制根基,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责

1.建立执法事项目录。

加强与自治区党委编办等部门的协商沟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等,动态更新执法目录的法律依据,清理执法事项,编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人事处;完成时限: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抓紧推进)

2完善履职责任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行业环境执法特点制定简明易懂的综合性或专项性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时效,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压实岗位责任。(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选择2个市4县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工作,制定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日常执勤、信访处理、执法力度、办案质量、重大事项、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社会评议等方面,综合评估试点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履职效能。(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3.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

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按月细化,做好动态调整并及时备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访问题核查、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督察纳入现场检查计划。重点围绕本地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监管对象,统筹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以及整改序时进度滞后、重点项目推进等问题,根据不同检查对象拟定相应的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各市于每5前将月的检查计划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

落实现场检查计划科学分配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监管执法力量,充分运用执法技术装备,妥善协调上级交办的重要行动。将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列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落实执法计划。(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6底前)

(二)优化执法方式

4.完善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制度。

全面梳理本级行政检查事项,调整和印发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按季度、月度细化落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情况,修订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或实施细则。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落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每3底前)

优先使用广西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发起年度、季度、月度或临时抽查任务,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所有抽查计划完成率达100%。(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每12月底前)(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每12底前)

优先使用广西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定期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管理;执法检查人员按业务专长分类标注,并将专家和专业机构分类加入。(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细则。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确保抽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升级改造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系统,实现专项监管执法活动灵活发起,满足不同信用评价等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型、企业规模、区域等抽查比例设置和差异化监管需求,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标签化分类管理。(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9底前)

5.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常态化落实正面清单制度,细化正面清单类别,适时优化纳入条件,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清单,移出清单内恶意违法的企业,做到持续完善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采取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用能监管等方式,非现场检查正面清单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轻微违法行为减免处罚。向清单内企业提供环境咨询服务,帮扶企业完善治污设施,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推广运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稳固非现场监管程序制定基础;启动现场检查衔接机制,出台非现场监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火电、水泥、造纸三个典型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指导,明确监管主要内容、频次、手段和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要求。(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12底前)

围绕火电、水泥、造纸三个典型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升级融合部、省两级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提供大数据分析、违法风险监测数据服务;持续运用视频监控手段,强化远程监控能力;加大无人机实战化运用培训力度,探索运用无人船、走航车等技术,推广卫星遥感技术应用。(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结合火电、水泥、造纸三个典型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出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办法。(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7.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

制定区域交叉检查制度,成立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使用行政区域内执法力量和资源,开展交叉检查活动。各地将年度参加交叉检查人员名单报执法局备案,并为参加交叉检查人员配齐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6底前)

8.建立专案查办制度。

建立包括生态环境系统环评、监测、执法业务骨干及公职律师等人员的执法专家库。重大案件成立专案组,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完善案审制度。(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6月底前)

把专案查办列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内容,推动建立技术专家和执法人员共同检查、共同办案制度。结合查办大案要案,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合查办案件制度,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12底前)

(三)完善执法机制

9.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需求,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年度预算。加强自治区驻市监测机构对所在市执法工作的支持,探索适合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责任部门:监测处,自治区监测中心,各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驻市监测中心;完成时限:20216底前)

制定自治区驻市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的机制,将其纳入到各专项工作成员单位,明确其职责和工作内容。自治区驻市监测机构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变化,开展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以报告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定期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监测数据,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驻市监测机构加强对当地筹建执法监测机构的支持和指导,加快推进当地执法监测机构建设步伐,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监测技术培训,增强基层执法队伍监测技术力量,确保“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高效运转。(责任部门:监测处,自治区监测中心,各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驻市监测中心;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和实际情况,谋划建设以市、市分片区或者县(区)为单位的执法监测机构,探索形成适合本辖区的“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抓紧推进)

10.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积极协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依法查处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1.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桂环发〔201930)要求,运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定期与公检法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桂环发〔20181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桂环发〔201928号)要求,规范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程序,推进案件办理。(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加大联合培训力度,开展“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活动,及时报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重大行政处罚、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修订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开展持续性宣传,提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成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报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3.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

实施广西第三方巡检项目建设,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污染源排查,辅助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跟踪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等工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实施广西固定污染源飞行抽检项目建设,现场采样监测自动监测数据业务平台联网企业,比对自动监测设备,形成监测报告;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突发环境事件、群众信访等专项工作需求,开展应急执法监测。(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实施卫星遥感影像判图服务项目建设,以卫星遥感技术为基础,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突发环境事件、群众信访等专项工作需求,定期监测分析目标区域变化情况,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指导业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邀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持续推进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支撑。(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规范执法工作

1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桂环办函〔2019298)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法律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决定作出后,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指导各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要求,督查检查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情况,把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纳入稽查考核评价、执法大练兵和优秀案件评比的考核内容。评估全区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持续完善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音像记录。(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16.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压减自由裁量权。(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112底前)

运用信息化手段,升级改造广西移动执法系统,新增环境行政处罚模块,实现自由裁量电子化。(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17.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定期征集评选典型案例,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挖掘案例的典型性、前瞻性,提炼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组织汇编和宣传,扩展案例应用,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各市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季度的典型执法案例。(责任部门:执法局,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8.健全执法普法制度。

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重点做好中小企业的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针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环境违法隐患,降低环境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各市将经验做法纳入每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报送自治生态环境厅(责任部门:各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重视,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实施意见。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逐项分解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4月底前,各市将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评价办法考核各市落实情况。

(二)加强机制创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增强改革创新思维,以提升执法效能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举措,加强机制创新,着力夯实执法制度基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工作的督导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领导分片包干、每月调度、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同时,加大联系帮扶力度,帮助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难题,指导协调推动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落实宣传工作责任,积极向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级媒体投稿,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工作推进情况,展现全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担当作为、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自治生态环境厅每月调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及时组织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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