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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6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4-29 18: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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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凯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广西再生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4288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和广西税务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再生铅生产加工企业配套的回收公司已到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优先续证

我厅将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靠前服务指导,按照审批程序及时限,加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

二、关于不将再生铅产业列入全区“一张网”危废回收处置改革范围中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桂环规范〔2023〕4号),着力构建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体系,主要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难、处置难、监管难等问题,面向的服务主体是小微企业,而再生铅生产加工企业配套的回收公司主要收集工业企业、社会源废弃铅蓄电池,两者并无冲突。下一步,我厅全面对标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推进老旧设施提标改造,提升再生铅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同时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整合完善废铅蓄电池等回收利用体系。

三、关于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规定,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利用。因此,纳税人处置危险废物未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一步,广西税务局将持续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落实落细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支持广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支持建立覆盖全区辐射华南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两网融合”,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回收利用

一是我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梧州市申报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202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确定了我区梧州市成功入选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目前,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指导梧州市加快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因地制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商办流通函〔2021〕338号),自治区商务厅积极组织梧州市申报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2022年1月30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3号),商务部确定了165家企业为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梧州国龙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名列其中。二是充分发挥典型城市和重点联系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重点联系企业开展规范化回收,在分拣、加工等环节率先实施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按照生活商业源、工矿产业源等不同服务领域和不同回收品种,引导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企业参与可回收物承接、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发挥重点联系企业优势,因地制宜推进交投点、转运中心、绿色分拣中心等回收设施建设。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指导梧州市加大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支持梧州市申报国家级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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