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493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441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韦远明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推进灵渠保护提升工作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新亮点的建议(第2024493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灵渠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2021年以来,共支持兴安县2500万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实施灵渠等重点流域治理,重点推进灵渠沿线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种植污染防治等工作。2021年以来,灵渠桥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水环境质量较好。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支持灵渠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技术能力,指导桂林市谋划灵渠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纳入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库,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灵渠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