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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9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5〕43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9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5-30 11:4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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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兰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除群众饮用水水源头桉树、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建议(20259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始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要务,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力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2025年1—4月,全区在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有效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

一、关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调查、取证,然后清除水源头一定范围内的桉树,改种水源涵养能力强的树种,如:樟树、榕树等。”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区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065个,其中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185个、乡镇级及以下水源保护区3880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八)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及“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我厅每年持续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及时将排查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环境问题移交属地人民政府,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不断推进化学农药减量化,推动化肥减量增效,提高果树绿色生产技术,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治区林业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明确严禁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同时,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推进树种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树种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涵养水源能力。2021年,先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坚持科学施肥、精准施肥,逐步减少化肥用量,加快推动森林更新改造。目前,全区14个设区市均已完成制定相关森林更新改造方案。

二、关于“加强沟通协商,给予现行水源桉农适当补偿。”的建议

2017年至今,自治区林业局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1.07亿元,通过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开展森林质量提升的建设单位和林农给予补偿,推动完成重要生态区域桉树种植结构调整58.37万亩。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水源林按权属国有10元/亩·年、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16元/亩·年进行补偿,对已落界确权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按土山36元/亩·年、石山22元/亩·年进行补偿。

三、关于“清除工作完成后,共同建立长期监管机制,防止桉树复种。林业部门禁止批复企业在群众取水山岭种植桉树。”的建议

2024年,自治区林业局作为自治区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方案》,对2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1个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产业准入进行严格管控,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汇水第一面坡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规定,群众及企业可以自主开展森林经营,在林地上种植桉树无需林业部门审批。

四、关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

目前,广西已发布《条例》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以及违反该条款的处罚规定。自治区林业局也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材林林龄未达到十年以上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助,形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管合力,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及法律政策宣传等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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