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8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5〕714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
陶岳彬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议(20258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汇总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保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发挥好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立法,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筑牢美丽广西建设的法治根基。你们的建议精准聚焦我区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中的现实需求,对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的背景与进展
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2016年修订实施以来,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制度化,全区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08件,其中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规45件,占比近22%;出台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等政策近90个;14个设区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规87件,占设区市法规总数的42%。可以说,我区已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立法全覆盖。2024年1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部综合性、统领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共同构成广西生态环境法规体系的核心,形成“基础法+专项法”的制度支撑,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当前,全国人大正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撰工作,法典草案对代表建议中提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下一步,待法典出台后,按照“上位法优先、区域特色补充”原则,重点吸纳代表建议中的特色条款,适时启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二、关于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情况
目前,广西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已有一定基础。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环发〔2011〕47号),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重点鼓励涉重金属行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我区还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将环境保护责任保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衔接,形成“风险分散+损害赔偿”的协同治理模式。在部分化工园区,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相对集中且较高,积极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对于保险企业开发相关险种,下一步将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搭建交流平台,鼓励保险企业根据广西实际环境风险特点开发。如,漓江流域周边企业可能面临的水污染风险、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等,开发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明确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标准及实施步骤,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分散企业环境污染风险、提高环境污染经济补偿效益方面的作用。
三、关于明确排放污染物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企业作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严格履行相应义务。我区制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清单(2024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确认;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需包含关键参数(如脱硫塔pH值、除尘设备压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两年必须开展无脚本演练,严格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中,广西部分地区已探索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例如,南宁市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环保管家”制度,2024年已为127家企业配备专职环保顾问;柳州市建立“环保信用+执法频次”联动机制,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1次;桂林市开发“企业环保责任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实时上传,数据传输率98.6%、超标自动预警响应时间≤15分钟。各地积极搭建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管理平台,方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环保动态,有力地推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在监督检查方面,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执法规定,加强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关于明确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我区始终将构建科学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设计—机制创新—技术支撑”三位一体推进,形成了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修复的全链条监管制度框架。
一是法规政策框架基本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2024年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12项核心制度,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区域协同处置”纳入法定流程。配套印发《广西重点流域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编制技术指南》,完成西江、九洲江等11条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编制,实现“一河一档案、一河一预案、一河一物资库”,确保“一河出事、精准处置”。
二是责任清单与标准规范细化。制定《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清单》,厘清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16个部门的应急职责,建立“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部门联动”责任体系。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操作规程》等7项地方标准,为基层执法提供“操作手册”。
三是扎实推进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扎实推进全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4月2日,印发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1+8”行动方案,6月16日,印发《广西深入打好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举全区之力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五级书记抓排查整治压实工作责任,以问题清单化管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以“红橙黄”等级划分精准评估风险隐患,以“一地一策”“一企一策”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以“三查三看”强化干部履职尽责,以倒查十年专项行动深挖彻查涉重金属违法犯罪问题,以公开通报典型案例树立狠抓严管鲜明导向等铁腕手段,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责任,强力推进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依据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和环境风险评估,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积极推动公安、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五、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及完善评价结果运用的落实情况
广西已推行实施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桂环规范〔2021〕8号)在推动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在政府采购方面,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或评标加分、扣分的因素之一,优先采购环境信用良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中,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资格预审或评标标准,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投标。在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暂停或减少补贴资金。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将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参考因素之一,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价格、开发建设要求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在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活动中,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考量指标,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调整信贷政策,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增加授信额度等支持,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限制信贷投放或提高贷款利率。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积极与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切实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促进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感谢陶岳彬等自治区人大代表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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