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581号代表建议 协办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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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5〕232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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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经研究,现就桂林市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将桂林市漓江流域的10个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范围的建议(2025581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桂林市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我厅高度重视桂林市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作。一是截至2023年底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桂林市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84282万元,其中漓江流域12个县区,累计下达补助资金44979万元(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助资金为19619万元;临桂区、兴安县、灵川县、荔浦市为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助资金为25360万元);二是高度重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2023年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下达13.8亿元重点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从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共下达6.20亿元支持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2024—2025年每年拨付2亿元漓江流域专项资金用于漓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三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范围”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向自然资源部报送转移支付名单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纳入,该事项属于国家事权。我厅将全力配合做好漓江流域的监测与评价工作,特别是做好漓江水质加密监测工作,为全面及时掌握漓江流域水质变化情况提供支撑,全方位守护好漓江水环境安全,为漓江流域县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范围提供依据。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漓江流域水质考核,压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大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持续做好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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