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099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7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服务信息,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办事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信息。
公共企事业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列入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人员及规模;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
(四)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五)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网站、新媒体、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等平台或者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有权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举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处理,60天内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
(一)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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