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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图解】《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2025-10-23 16:4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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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4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19号),提出要完善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规范。为指导各市精准划定秸秆禁烧范围,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组织修订出台《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

二、工作要求、任务

根据《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完善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规范。

三、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5〕9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期限

《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执行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各设区市辖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1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的函》(桂环函〔2020〕1039号)不再执行,2019年1月25日印发的《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号)以及2020年3月2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6号)中关于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范围的要求不再执行。

五、重要内容解读

《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主要由划定原则、划定范围、划定技术流程、划定成果内容及要求、其他和附件6个部分组成。

(一)划定原则

该部分明确了两项划定原则,包括科学合理性和完整性,要求秸秆禁烧区划定应以县域为单元,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农作物种植分布、秸秆产生量,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气象条件、秸秆露天焚烧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等因素,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突出重点区域管控;要统筹考虑各级行政边界和自然地理边界,尽可能连续成片、避免破碎化,以便于实际管理。

(二)划定范围

该部分明确了4类区域建议划入秸秆禁烧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控需要等对划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类为人口集中地区。包括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秋冬季(12月至次年3月)主导风向最大外延3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

第二类为交通干线周边。包括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铁路(含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区域。

第三类为机场周边。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

第四类为传输通道周边。包括位于秋冬季主要大气传输通道且秋冬季秸秆产生量较大的行政村。

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落实禁烧、防火等相关要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与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为准。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烧区。

(三)划定技术流程

该部分明确了秸秆禁烧区的划定技术流程,主要分为7个步骤,分别为收集基础资料、识别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识别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识别机场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识别传输通道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秸秆禁烧区边界确定、成果质量检查。

第一步为收集基础资料。秸秆禁烧区划定需全面收集环境气象和农业生产等有关基础数据,形成统计分析数据集。系统整理国土“三调”和最新变更调查耕地数据,以及土地利用和基础地理信息等矢量数据资料,制作划定工作底图。

第二步为识别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开展环境气象条件综合分析,识别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外围秋冬季期间主导风向,以城市建成区边界为起始范围,沿最大风频方向外延不超过30公里,其他方向按风频同等比例外延,形成风玫瑰矢量范围,选取全部位于该矢量范围内的行政村纳入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部分位于该矢量范围边缘且甘蔗种植面积较大的行政村同时纳入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选取位于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纳入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

第三步为识别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将高速公路和铁路矢量元素外延1公里范围,形成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范围。

第四步为识别机场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将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外延10公里,跑道两端沿跑道方向延长20公里,形成机场周边重点管控范围,选取与该范围相交的行政村,纳入机场周边秸秆禁烧区。

第五步为识别传输通道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选择位于我区秋冬季大气传输通道且秋冬季秸秆产生量较大(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种植情况确定)的行政村纳入传输通道周边秸秆禁烧区。

第六步为秸秆禁烧区边界确定。对已识别的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周边、机场周边和传输通道周边秸秆禁烧区管控范围进行数据叠加、合并,结合地方实际,确定辖区最终秸秆禁烧区矢量边界。

第七步为成果质量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展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经专家技术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发布,并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审查内容包括:作业流程是否符合标准;矢量数据的坐标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数据库内容是否完整、逻辑是否一致、各类要素和属性是否齐全、拓扑结构是否正确(禁烧区各要素之间是否存在重叠、缝隙、细碎图斑等情况);提交成果是否规范、齐全。

(四)划定成果内容及要求

该部分明确了秸秆禁烧区划定成果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划定成果包括划定方案、图件、矢量数据、统计表等。

(五)其他

该部分明确了本规范内容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适用范围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相关工作,实施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对已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应适时进行评估,可根据农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等情况,按程序动态调整。

六、新旧政策对比

《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与2020年版《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相比,重点对划定范围、划定技术流程、划定成果内容及要求等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关于划定范围。将原表述中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列出明确,将“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秋冬季(12月至次年3月)主导风向最大外延3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将“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铁路(含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区域”;将“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将各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等周围区域调整修改描述为“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落实禁烧、防火等相关要求”;增加“位于秋冬季主要大气传输通道且秋冬季秸秆产生量较大的行政村”;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调整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域与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为准”;将“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调整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烧区”。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控需要等对划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关于划定技术流程。将原先简要说明秸秆禁烧区边界及基础信息核定原则和方法调整为细化秸秆禁烧区划定技术流程,以保证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法的统一性。

三是关于划定成果内容及要求。在原有划定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需求,对划定成果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秸秆禁烧区信息统计方面,优化了统计表内容,增加了禁烧区面积占比、涉及行政村统计等信息,删除了边界点地理坐标、主要农作物种类和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等信息;在秸秆禁烧区划定图制图方面,细化补充了制图格式要求,以确保制图成果的一致性。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电话:0771-535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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