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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私设暗管偷排企业

2018-06-08 16:02     作者: 韦善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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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钦州市浦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一隐藏在乡村的非法塑料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违法外排未经处理的废水和烟气,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当天晚上,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钦州浦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位于浦北县寨圩镇平塘村委会格里坡村的浦北县寨圩镇格里坡塑料制品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时格里坡塑料制品厂正在生产,该厂主要生产塑料颗粒,厂内有两条生产线,分别是塑料清洗、破碎生产线和热熔粒生产线。

  该项目环评批复明确要求,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检查发现清洗、破碎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水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并利用私设暗管向武思江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热熔、制粒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使用简易烟囱引出生产车间后,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对利用私设暗管向武思江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经检测,该水样主要污染物悬浮物浓度为11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0 mg/L 0.6倍浦北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对热熔、制粒生产线外排烟气进行了3次现场采样监测,经检测,外排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浓度分别为283.4mg/m3219mg/m3252.9mg/m3,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执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1.36倍、0.825倍、1.11倍。

  格里坡塑料制品厂的生产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在收集、查实有关证据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生产和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对主要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案件由浦北县环保局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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