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7月中央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把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从2016年开始,在河北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分4批对各省市党委、政府开展环保督察工作,实现了全覆盖。
2016年7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西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督察组向广西反馈了督察情况,要求广西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此项工作也已列入201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要求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2017年的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也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强调和部署。
新制定《办法》总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是:建立广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规范广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改善和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办法》对督察对象、机构、形式及内容、督察程序、成果应用、工作纪律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将督察结果和整改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和绩效考评。环境保护督察的实施,将通过环境督察体系机制的建立,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环保责任,推进突发环境问题的解决,将推动我区“大环保”格局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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