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1-4月,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崇左市驮卢镇伏廖屯某处偏僻山凹处租用当地村民10亩坡地建设土法炼油作坊,采用非密闭性的简易蒸馏釜(罐)生产设施,利用废旧轮胎作为原料生产低劣柴油,生产过程中未配套任务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特别恶臭的气味污染环境,产生的废渣废油泥等危险废物直接丢弃在厂区及周边泥质农地上,严重污染环境。经查询,李某某曾于2018年在北海市某地非法轮胎炼油污染环境被原北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属于累犯,性质恶劣。该团伙察觉到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后,立即连夜停产,解散工人,抛弃生产设施,外逃躲藏。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中旬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着手暗查,发现非法炼油厂无任何防治措施并露天堆放和丢弃大量黑色废渣,计划将该案列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但在如何认定废渣废油泥为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废物这个环节上存在检测难、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利用环保、公安、检察院之前建立的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崇左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如何以快捷有效的方式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警示社会,保护环境。经联席会议形成共识,决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规定,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专业知识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不用进行监测分析司法鉴定。公检环三部门统一意见后,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监督下于4月29日对违法现场进行查处和查封,经过磅称量,在现场查获无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的炼油裂解废渣共78.6吨,经测量,渗坑排放的焦油废油泥渣达到3.255立方米,近10亩农地土壤受到污染。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生产设备构成和物质性状做出书面认定,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
经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办案人员协作调查,多方调查取证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9年11月,潜逃半年多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公安部门在外地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由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某认罪认罚,向检察院签定认罪认罚承诺书,承诺结束刑期后两个月内完成对受污染地场进行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作为环境污染犯罪依据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调查的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解决了历史以来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前期调查确定有毒有害物质过程中取证难、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二是为生态环境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提供快速切入与合作平台,及时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归案;三是进一步畅通了公、检、环三部门联席会商制度,为下一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基础。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召开案件司法衔接联动会议
废旧轮胎土法炼油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公安机关、公证等部门联合查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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