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2020年5月底,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科室骨干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厅法律顾问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编制工作。6月底,起草小组编制完成《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初稿,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从重因素、免予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7月,征求各处室、各市对《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初稿的意见,各市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下一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计划对历年查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种类及案件数较多的设区市进行调研,倾听一线执法人员及部分企业代表意见。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准确把握违法情节,力求裁量规则和基准编制充分体现惩治违法“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降低执法过程的随意性,让执法更趋科学化、精准化,防止权力寻租,防范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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