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臭氧污染防控,强化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氮氧化物(NOx)污染管控,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采用“双随机”和专项行动等方式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环保检验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严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2020年6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某机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辆正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车辆排气管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叫停正在进行的检测操作,并对在检车辆进行严查。发现该车的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三元催化器)十分可疑,仅用一根崭新的铁丝悬绑在车底,且原本应紧固的连接部位摇摇欲坠。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负责人和外观检验员并未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在用汽车-6.3.4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如发现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的规定对该车进行外观检查,也未对车主提出维修要求,导致违规车辆顺利通过外观检测第一道卡。该公司对未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根据《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法律程序于8月19日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联动措施,提早排查整治,以高压态势规范我市机动车检验行业秩序,切实整治机动车检验乱象,强化2020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增强首府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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