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栏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29日更新)的通告
发文字号:桂环通告〔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29日更新)的通告

2024-06-05 17: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近期评审结果,河池市生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块、河池市明源选矿贸易有限公司地块、六甲桥头六甲镇杨友精冶炼厂地块、河池市弘安矿冶有限公司地块、五菱桂花保障性住房项目地块(地块二)等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柳州市桂柳路以南滨江路以西B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现将更新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予以通告。

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落实后期管理措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5月29日更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29日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