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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有望有法可依

2021-01-11 09:30     来源:广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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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实力和生物技术的领先优势无偿地商业性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并申请专利,由此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但提供了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公平合理地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惠益。这种“生物剽窃”行为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大量流失,其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经过多年协商和谈判,2010年10月30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在会议闭幕之际表决通过了旨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利益公平分配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2016年9月6日,我国正式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

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丰富,是境外机构获取的主要省区之一。由于在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尚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得不到有效规范和保护,急需立法解决。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的履约义务及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广西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广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广西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调研调查、收集资料、组织编制、调整修改、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过程,充分征求汇总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厅局、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等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创了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省级立法的先河。《管理办法》共20条,遵循生物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及惠益共享原则,主要对自治区范围内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鼓励与促进、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区的生动实践,也是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标志着我区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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