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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广西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三

2025-04-16 08:5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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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分别为梧州市某航空公司航空器飞行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北海市广西某码头有限公司违规施工致合浦县榄根村红树林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玉林市兴业县某养猪场利用无防渗泥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非法侵占红树林、非法破坏林地等类型,在部门联动、“一案双查”、规范简易评估、创新磋商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即日起,分批次发布。

案例三: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4年1月29日,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西北方向挖掘13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赔偿义务人利用水泵和软管向其中3个坑塘排放养殖废弃物。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2个坑塘内的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分别为731mg/L、749mg/L,氨氮分别为339mg/L、336mg/L。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796-2001)。

(二)调查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20〕2号)的规定,应当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调查的同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收集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量,开展单位治理成本调查,并同时启动索赔工作。

经调查判定,本案属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为节省鉴定评估费用,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提高磋商效率,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治理成本、环境功能等信息,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 第2部分 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对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综合认定,计算得到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4657.5元。

(三)磋商情况

2024年5月17日,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就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磋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657.5元。

(四)修复情况

2024年5月27日赔偿义务人履行了赔偿修复款,并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进行回填复耕。

二、经验与启示

(一)“一案双查”,提高效能。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取证时,同时固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证据,同时开展单位治理成本调查,同当事人加强沟通协调,引导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有效地缩短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时间,节约了行政资源,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综合认定,简化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桂环发〔2023〕36号)相关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值低于五万元的案件,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综合作出认定,根据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和赔偿义务人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4657.50元,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减免了专家评估费用。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也锻炼了行政机构人员独立办案能力,提高了索赔效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三)关联处罚,柔性执法。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与赔偿义务人积极磋商,在赔偿义务人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罚款在原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通过积极磋商及普法宣传,赔偿义务人当场签订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积极主动落实了整改赔偿责任,此举既提高了企业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又减轻了企业负担,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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