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分别为梧州市某航空公司航空器飞行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北海市广西某码头有限公司违规施工致合浦县榄根村红树林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钦州市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玉林市兴业县某养猪场利用无防渗泥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非法侵占红树林、非法破坏林地等类型,在部门联动、“一案双查”、规范简易评估、创新磋商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即日起,分批次发布。
案例五:玉林市兴业县某养猪场利用无防渗泥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3年11月23日玉林市兴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养猪场将储液池中的养殖粪污水直接抽至南面山坡上1号无防渗泥坑及猪场围墙边的2号无防渗泥坑中存放,部分粪污水外溢在山坡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4个点位采样,经检测4个点位的污水水样氨氮和总磷数值均超标。
(二)调查评估
该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玉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3年11月2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对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了简易评估程序,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确定赔偿费用,大幅缩短办事时限,为当事人履行赔偿责任提供了便利。经鉴定,本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3000元,其中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0000元。
(三)磋商情况
2023年12月19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赔偿义务人同意不召开磋商会议直接签订赔偿协议。2024年1月3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由赔偿义务人在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自行修复的方式完成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用以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同时支付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
(四)修复情况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检查修复情况,赔偿义务人已全面履行赔偿修复义务,原无防渗泥坑和山岭处均已采取了无害化措施进行填埋,已自然复绿。
二、经验与启示
(一)实现“一案双查”,柔性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调查同步启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整改等情况,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有利于推动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双赢。
(二)秉持修复为先理念,追求最大限度地“恢复原状”。当事人通过自行修复等方式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既使受损的生态系统得以恢复,还绿于民;也减少了当事人在传统赔偿方式下的财务负担,让当事人积极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快速鉴定,高效办案。鉴于该案污染物来源明确,废水外排和污染损害事实清楚,兴业生态环境局果断按程序启动快速鉴定评估,委托专家仅用2天即完成了鉴定评估并出具意见书,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鉴定周期长影响赔偿的情况,降低了当事人过程性费用,为高效赔偿磋商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同类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