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并已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为提高全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帮助公众了解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推出系列文章,解读《规则(2023版)》。
《规则(2023版)》分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裁量基准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12部法律、13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10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归纳,包括21大类、370种环境违法行为。
370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建设项目管理类27种、排污许可管理类16种、非法排污类9种、现场检查类11种、畜禽养殖管理类10种、医疗废物管理类14种、机动车污染防治类11种、危险化学品及微生物管理类15种、碳排放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9种、公开或披露环境信息类8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类9种、未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类6种、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类16种、水污染防治类27种、大气污染防治类27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6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4种、噪声污染防治类4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3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1种、其他类7种。
个性裁量基准对370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类)裁量,每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一张处罚裁量基准表。每张裁量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等六个部分。针对每一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区分具体违法情节,设定与其相适应而特定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
裁量基准囊括并细化了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部署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机构改革后划转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政处罚事项,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全覆盖。
《规则(2023版)》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操作性,是转隶或初次从事执法的人员全方位学习掌握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部“指南”。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感受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涉及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地方性法规共47部
↑个性裁量基准将环境违法行为划分为21大类
↑个性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等六个部分,使得裁量基准更加科学、准确和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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