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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江保护有了法律盾牌,明确规范速生桉种植,禁止经营性采砂

2021-10-13 10:15     来源:广西日报—广西云客户端     作者:昌苗苗 吴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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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防城江是防城港市的母亲河,是防城港市宝贵而不可替代的淡水资源,解决了防城区、港口区两个城区6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还是重要的工业用水来源。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各种有力举措,近几年都保持了防城江木头滩等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防城江流域部分河段仍存在河水干涸甚至污染严重的情形,加上乡村污水、养殖污染等存在问题,给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形成了巨大压力,市民群众对立法保护‘母亲河'的呼声很高。为完善防城江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增强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芳介绍,《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对防城江流域(即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从实从细进行全面保护,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四级河长体系、规范“渔家乐”、乡村污水垃圾处理、放生外来物种、速生桉种植和经营性采砂都一一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建立完善四级河长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环境保护。据防城港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黄景群介绍,鉴于河长制在广西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中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条例》规定,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渔家乐”,因地制宜指导乡村污水垃圾处理。近年来,“渔家乐”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是群众举报投诉的热点。对此,《条例》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城区人民政府将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禁养区,严禁放生清道夫等外来物种

畜禽养殖是水体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条例》将防城江水体外延一定陆域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活动,逐步关闭或者迁出禁养区,不得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和新增。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加强水源涵养,对速生桉种植有明确规定。速生桉种植备受争议,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郑大雄坦言,目前,防城江流域内种植了一定数量的速生桉,包括速生桉在内的轮伐期较短的树种对水土保持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现有的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全面禁止经营性采砂,处罚滥用化肥农药行为。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河岸边坡以及河床等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条例》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禁止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同时强调了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市人民政府将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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