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我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通过邮箱或以在线提交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电话:0771—2289780
电子邮箱:gxhkysfjd@sthjt.gxzf.gov.cn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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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征集结果:(2023年12月05日 08:01:49)
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