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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止打着环保幌子搞“一刀切”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1-18 09: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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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防止打着环保幌子搞“一刀切”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防止打着环保幌子搞“一刀切”问题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生态环境部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署要求,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系统纠治打着环保幌子搞“一刀切”问题并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精准管控,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群众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党中央倡导和维护的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禁对工业园区搞环保“一刀切”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在规定时段集中停产检修。

二、严禁对特色产业搞环保“一刀切”

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特别是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推动综合整治,并着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同时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避免不良社会影响。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三、严禁对工程项目搞环保“一刀切”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依法依规实施。对于工程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在规定时段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四、严禁对采石采砂采矿行业搞环保“一刀切”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依规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五、严禁对养殖行业搞环保“一刀切”

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问题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六、严禁对生活服务行业搞环保“一刀切”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娱乐、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一事一办”依法依规处理,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七、严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搞“一刀切”

以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坚持“管住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重点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温室气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辐射类、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调试等领域,切实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不断规范环保服务行为。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和决心,坚决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辐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停工停业停产为要挟,指定或授意特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环保服务,充当违法违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保护伞”等行为。

八、严禁环境监管执法搞“一刀切”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权益。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企收费和罚款,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慎用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严禁不区分情况一律顶格处罚,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手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防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任意执法、任性执法等行为,特别是查处一些涉及民生、问题较小或需要达标改造的企业时,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和整改时间。

九、严禁以应对环保考核评估等为由搞“一刀切”

正确对待美丽广西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各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注重日常工作落实和政策落地,注重平时调度督办和预警提醒,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无差别化错峰生产,甚至紧急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停业;不得在上级检查考核期间,不考虑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临时抱佛脚”突击整治环境问题。科学制定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标准等文件,不得未经评估论证和规范性审查,拍脑袋决策、层层加码,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基层负担。

十、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由搞“一刀切”

把握工作节奏,突出工作重点,精准科学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整改督察反馈问题时,做到依法依规,统筹推进,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立行立改的,坚决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底线思维,严控环境风险,科学合理设置整改目标、措施、期限,实事求是坚决抓好整改落实。整改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时,既要做到认真核实、坚决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做到“一事一办”、“一厂一策”,不搞“运动式”、“拉网式”整改;整改涉及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时,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分类施策,加强指导帮扶。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级级提速,严禁实施“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一刀切”行为,加强对打着环保幌子搞“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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