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三个县(区)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研究,我厅起草了《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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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