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132 | 主题分类: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的作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科学指导各地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专门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分为: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四大类。
其中,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农用地地块调查、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相关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作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两种类型项目的项目单位。
申报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提出,申报项目的类型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土壤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负责组织和指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要依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窗口全年开放。
项目单位负责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属于自治区本级项目或者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接收到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一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专家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要求详见附件3),出具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部分项目按照程序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可委托县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通过实施方案技术审查或者获得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录入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附件以及相关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 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预算。首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后续审查费用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申请入库;对部分环境影响大、技术复杂、敏感性高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技术复审。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查询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意见,被退回修改的,按照各自权责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修改。经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查单位同意后,按原渠道上传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对通过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的项目实行储备动态化管理。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作为下一步土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可以列为土壤资金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针对储备期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项目的现状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踏勘核实,了解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必要时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现场补充调查。需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组织审查,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调整的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审,重新论证项目的可实施条件,投入的经济性、合理性,形成专家组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调整申请;复核不通过的或生态环境部不同意调整的项目暂不作为下一步土壤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安排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土壤资金预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从储备库中筛选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研究商定区域绩效目标,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管理。
在筛选项目清单时,应当优先考虑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内的项目;国家及自治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或实施计划重点任务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基础工作扎实、地方资金投入占比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土壤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科学合理确定各市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自治区本级或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单位提交。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实施周期从下达预算到完成效果评估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的项目和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余项目实施周期从下达预算到项目完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委托开展效果评估,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对项目的进度管理、资金使用、工程安全、质量、验收总结和档案报备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其他安全、质量等制度。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效果评估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时限开工建设,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可以在开工的同时确定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强化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效果评估和资金审计等活动单位。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前应当由项目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对项目所在地周边公众、单位等服务对象开展调查(问卷格式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项目的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项目合同条款申请资金拨付。在项目施工阶段,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立施工信息公告牌,依法公开项目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评估工作。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等各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等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污染土壤的挖掘、运输、修复以及安全处置等作业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施工现场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实施方案要求不符、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对实施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报批程序后,再对应调整项目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及环境监理方案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至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性叙述、项目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步工作计划、施工形象进展照片,监理单位的月监理情况记录等。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展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上传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完成档案报备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报送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理、资金下达及使用、效果评估、总结、验收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内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调整:建设地点变更、技术路线发生原则性变化、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发生变化超过10%、项目调出等。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由原审查单位对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有关调整说明组织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明确调整内容)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十三五”期间土壤资金支持的项目如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调整的项目组织审查。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调整申请,经生态环境部确认后予以调整。其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原审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调出项目,需同步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调入申请。
第五章 项目总结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专家评审要求详见附件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代表列席参加地方负责组织的评审验收会。“十三五”期间土壤资金支持的项目,截至本细则印发之日仍未完成验收工作的,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无废城市”建设)等类型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项目资金审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涉及竣工验收的项目还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情况及工程费用决算表。
第三十条 项目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相关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成第三方效果评估的项目单位可申请项目验收。对部分技术复杂、实施周期长的跨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分期目标和工程量,申请项目分期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类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通过评审;列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项目,其效果评估报告应当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核实项目实施内容、规模、绩效目标、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等要求,重点评审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支出、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涉及竣工验收的项目还应核验项目工程结算材料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档案管理情况。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档案管理要求详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在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项目档案资料(涉密资料按保密要求报送)。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验收意见、规定期限等要求进行整改。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资金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管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进行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资金绩效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土壤资金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定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材料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项目效果评估时同步开展抽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实施要求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项目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和评估评价结果,对项目任务完成出色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可在下年度加大资金支持比例。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暂停或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壤资金分配额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监测、监理、资金审计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监理、验收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 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监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信用记录系统登记相关执业情况。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同时作废。
本细则印发后上级部门新发布实施的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条款如有冲突的条款,遵从上位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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