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199 | 主题分类: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0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8〕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8日 |
效力状态:废止 |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的作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关系广西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等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工作安排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部署,设立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为专项资金安排、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未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项目类型设置: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指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的项目。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指地块经详细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依据结果需要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或者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项目;或者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依据结果以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为目的,通过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实施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的项目;或者通过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实施严格管控的项目。
(三)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结合土地用途,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或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进行治理与修复的项目。
(四)受污染农用地治理与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后,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需求,通过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等措施,实施耕地安全利用或者严格管控的项目。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指上述项目类型以外,根据辖区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矿区及河流周边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并实施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项目。
(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指有利于提升辖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等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
(七)其他类项目。指有利于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以及有效改善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类型项目。
第六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地区和项目。优先支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重点工作和《广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重点任务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土壤污染先行区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基础工作扎实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定应当优先支持的其它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第八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县级环境保护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真实性进行把关,出具书面形式审查意见,并提交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审核。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各县(区、市)上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和期限。
(三)入库备选项目业主按要求完成实施方案等相关前期工作,县级环境保护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形式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会同县级财政局联合提交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初审。
(四)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入库备选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部门派员列席参与。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与设区市财政局从通过初审的项目中,商定申请入库项目名单,并联合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项目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组织召开项目实施方案专家技术评审会(参会专家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得少于5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局派员列席参会),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出具入库审查意见,备案入库材料等。
第九条 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污染特征等基础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现有工作基础,治理目标,技术选择,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属地土壤污染状况、现有属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方案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应当包括: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治目标和范围;治理技术比选,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治理技术、建设与实施运行内容、工程量以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按照工程量逐项列明项目概算(一般包括场地调查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监理费、管理费、咨询费、税费、监测费、样品分析服务费以及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等直接或者间接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分析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政策、技术、资金、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的风险,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提出具体的调查和评估范围、目的、内容、工作进展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
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的场地(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体现,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设内容,还应当附上项目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等标准规范开展。
5.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主要结论、现有能力基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设备选型比对、技术人员的配备计划、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项目效益。
(三)其他
1.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控项目的特殊性,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单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设计方案,但相关内容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设计治理与修复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四)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相应技术指导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另行发布。
第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开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系统”并指导应用,实现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材料报送网络化操作。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申报相关材料真实性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级受理的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管理、评估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重新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定后替换原备案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项目纳入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储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实行管理。
第三章 支持项目确定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按轻重缓急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中筛选出支持项目建议清单,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会商确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达项目预算、。相关文件按规定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完成。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类项目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环境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采购或者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招标后确定。
第十九条 针对现阶段土壤修复技术及工程应用现状,评标时应当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充分考虑项目业绩、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加大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为防止恶意竞标,不鼓励最低价优先法,不得设置有明显倾向性的指标。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项目施工与运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等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应当以环境工程类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当地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条 施工及监理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分别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备案。施工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应当经过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同意,并同步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监理及环境监理方案。
(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项目实质进度申请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出具相应意见。符合拨款条件的,相关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污染土壤的挖掘、运输、修复以及安全处置等作业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对修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采集的样品要妥善保存至项目验收后2年以上,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并在项目完工后编制监理报告。并配合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明确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进行变更的,需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报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更,技术路线发生重要调整,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发生变化超过10%的。变更后产生的追加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变更产生的剩余资金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审批、招投标、监理、验收、资金、质量管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应当按月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应当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到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材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性叙述(盖公章),项目施工形象进展照片,监理单位的月监理情况记录,项目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步工作计划等。县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次月的7日前将辖区所有项目上月进展情况汇总与审核,并将项目进展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报送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2016-2017年度下达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和所有土壤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及提升类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项目总体验收;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总体验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列席参加。项目总体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以及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测达到预期目标的,资金使用规范的,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可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完成后可直接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总体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核实项目实施内容、规模、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第三方资金审计报告。核实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决算等是否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三)档案管理情况。核实项目资金文件、立项批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工程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监理总结、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实施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等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四)专家技术核查。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审阅验收材料报告,出具专家技术意见。专家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相关验收材料提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无不可抗拒原因,原则上整改期满3个月(含)内仍未通过验收的,给予通报批评;原则上整改期满6个月(含)内仍未通过验收的,约谈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整改期满1年(含)内仍未通过验收的,追回项目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廉政纪律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调度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红黑榜”,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实施要求的,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资金支持比例。
第三十一条 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和评估评价结果,对项目任务完成出色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下年度可考虑加大资金支持比例。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设区市或县(市、区),进行专函警示或约谈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无不可抗拒原因,原则上延期一年以上未验收的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项目所在县(市、区)3年内不得申请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路线等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实施进度迟缓以及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议采取暂停拨付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直至有关问题整改完成,相关材料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材料及时上报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项目效果评估和验收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如有违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况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廉政风险,项目场地(农用地)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作为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参与投标。不允许第三方公司无偿参与项目建议书、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实施方案、验收监测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担场地调查、农用地调查、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单位,纳入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从事场地调查的单位,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
从事环境检测的单位,应当对其采样、检测、分析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在编制各类报告或方案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报告或方案失实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进度和效果的,在监理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环境监理要求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列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13〕2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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