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47202 | 主题分类:其他_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18〕10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
效力状态:失效 |
为规范我区水电项目的建设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电的清洁可再生能源作用,协调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引导水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电开发建设项目,有水力发电任务的其他类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选址原则
项目选址准入条件包括规划准入、功能区划准入、环境保护准入三个方面,相关准入条件具体详见表1。
(一)水电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流域水电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或回顾性评价)相关要求,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水功能区划相关管理要求。
(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试验区,陆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在特殊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的,应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表1 选址准入条件
准入因子 |
准入条件 |
条件属性 | ||
规划准入 |
1.流域综合规划 |
要求符合 |
强制条件 | |
2.水利水电专项规划 |
要求符合,适用《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报告》等。 |
强制条件 | ||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成果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 |
要求符合,适用《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流域综合规划或水电开发专项规划环评等。 |
强制条件 | |
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成果 |
西江一级、二级支流应开展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专题报告书,水电项目建设必须满足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要求。 | |||
4.相关规划 |
要求与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 |
强制条件 | ||
功能区划准入 |
1.主体功能区规划 |
禁止开发区域 |
充分论证,要求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
参考条件 |
限制开发区域 | ||||
2.生态功能区划 |
生态调节功能区 | |||
3.水功能区划 |
源头水保护区 | |||
环境保护准入 |
1.自然保护区 |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①涉及未进行功能区划分的保护区,或者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②拦河设施或厂房位于保护区内,或者减水河段涉及保护区的; ③淹没区涉及水生动植物保护区,且有重要洄游性鱼类的。 |
强制条件 |
陆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涉及未进行功能区划分的保护区,或者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
强制条件 | ||
淹没区或减水河段涉及保护区实验区的应充分论证。 |
参考条件 | |||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 |
强制条件 | ||
3.风景名胜区 |
拦河设施或厂房位于保护区内,或者减水河段涉及核心景区的禁止新建。 |
强制条件 | ||
4.森林公园 |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①拦河设施、厂房、库区淹没涉及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的; ②减水河段涉及森林公园的。 |
强制条件 | ||
5.湿地公园 |
涉及以下条件的水电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①拦河设施、厂房、库区淹没涉及保育区的; ②减水河段涉及湿地公园的。 |
强制条件 | ||
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水电项目。 |
强制条件 | ||
7.其他 |
分布有取水口的河段 |
确保现状取水口满足其取水水位、水量、水质等要求。 |
强制条件 | |
分布有排污口的河段 |
不得造成库区及减脱水河段水质超标。 |
强制条件 |
三、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电项目应优先满足下泄生态需水量要求,下泄的生态流量应满足维持减水河段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和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外包值,涉及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应考虑敏感生态需水量及需水过程。水电项目必须设置专门的生态流量下泄设施、视频监控及测流装置,向坝下河段下放生态流量。引水式电站不发电时不得在河道取水(引水渠有人饮、灌溉等任务的除外)。
(二)水电项目影响河段涉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鱼类或水生生态敏感区(水生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的,要求建设过鱼设施、人工鱼礁等,并根据过鱼设施、人工鱼礁等对野生鱼类或水生生态敏感区的效果确定是否需要开展鱼类增殖放流。
(三)水电项目征地及管理范围内涉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要求避让或移植,并挂牌保护。
(四)因工程建设导致大坝下游农业灌溉或重要保护水生生物受到低温水的不利影响的,应采取低温水减缓措施。
环保措施相关准入条件具体详见表2。
表2 环保措施准入条件
准入因子 |
准入条件 |
条件属性 |
1.生态需水下泄措施 |
设置下泄生态流量的放水设施及监控设置(视频及流量监测等),下泄生态基流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和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外包值,并考虑敏感生态需水量及需水过程。 |
强制条件 |
2.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
项目影响河段涉及野生鱼类或水生生态敏感区的,要求建设过鱼设施、人工鱼礁等,并开展鱼类增殖放流。 |
强制条件 |
3.陆生生态保护设施 |
征地及管理范围内涉及野生植物的,要求避让或移植。 |
强制条件 |
4.低温水减缓措施 |
拦河坝下游涉及农业灌溉或重要保护水生生物的,要求采取低温水减缓措施,控制对影响对象的生长及繁殖影响程度。 |
强制条件 |
五、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风险防范,水电项目生产用油及产生的废油应进行安全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油类贮存设施、标识及应急管理措施;油类运输及处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
(二)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建立生态水量监测监控体系。
六、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中强制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项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三)本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全文下载:桂环规范〔2018〕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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