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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1526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6〕2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6日
效力状态: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2026-01-26 0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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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决策咨询作用,不断提高环评审批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我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决策咨询作用,不断提高环评审批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构建的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组成】专家库主要由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应覆盖环评涉及的行业和专业领域。 

第二章 专家库遴选

第四条【设立程序】专家库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建,通过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方式征集专家人选。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退休人员可采取自荐方式申请。

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五条【遴选原则】专家遴选遵循“公平、公正、择优、流动、共享、自愿”原则,原则上每3年重新征集遴选专家库成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入选条件进行择优筛选。通过初审的合格人选,经厅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入库专家名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第六条【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评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生态环境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10年以上,有丰富管理和实践经验。

(四)在本专业或者行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前沿动态。

(五)非在岗公务员及环评审批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踏勘和独立开展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等高级别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七)3年内无省级及以上环评专家库非正常出库记录。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无因严重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九)申报时间所处记分周期内在环评信用平台无失信记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二)对所审查文件及参与的相关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

(三)独立发表专家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依法获得从事专家工作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义务】入库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并对个人和专家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全程参与审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无故推诿;不得就项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作出任何确定性决定或者事先承诺。

(三)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审查信息、技术资料、工作过程和成果。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等项目审查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礼品、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或者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不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宴请和旅游,不从事或者介绍他人从事与参与项目有关的咨询、材料或者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活动;在审查工作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工作中存在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情形时,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要求主动提出回避。

(六)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规定的差旅、食宿等费用标准,不得超标准报销或转嫁费用。

(七)积极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座谈交流、调研、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等活动。

(八)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环评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交流研讨等,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动态等,不得无故缺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座谈交流和调研考察等活动。

(九)在担任专家过程中接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十)参加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记录专家意见。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专家库使用】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与行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有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邀请专家,库外邀请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总数的1/3。同一个项目,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退休3年内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涉及原单位项目的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负责人在邀请专家时,应明确告知其本次审查工作所适用的回避原则与具体情形,并取得专家对遵守回避规定的确认与承诺。专家需要主动回避的具体情形为: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监督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并对专家开展监督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出入库动态调整依据。

每次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单位对参与专家进行考核,填写《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考核表》(见附件4)。

考核采用项目评分制,评分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对在环评技术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约谈、通报、终止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出库管理】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调整出库:

(一)违反廉政、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二)违背专家承诺书的。

(三)本人作为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一年内累计2次考核结果为“差”的。

(五)被环评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监督检查名单的。

(六)一年内接受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不按要求参加的。

(七)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出现上述(一)(二)情形的,禁止再次申请入库;出现(三)(四)(五)情形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出现(六)(七)情形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院士等高级别专家可根据需要保留资格。

专家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应填写专家出库申请表(附件5)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理。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调整,调整的专家名单每年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1次。

入库专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新,并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

第十三条【培训交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1至2次入库专家培训,并不定期召开入库专家座谈交流,鼓励专家积极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并围绕重点环评管理决策研究咨询事项等建言献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与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桂环规范〔2020〕11号)同时废止。

区内各市、县(市、区)级环评专家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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