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问:为何此时要出台《办法》?
答:2010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办〔2010〕105号),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2012年,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套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首次对广西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作出明确规范。这次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的机构职能变化需要对职责重新定位。2018年,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内设机构职能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管理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办法》与之相适用。二是环境事件复杂性、多样化需要各类环境应急专家的参与和支持。近年来,广西环境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社会发展,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亟待吸纳各领域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科学、严谨、专业的技术手段提高我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入库专家管理更加具体和规范。《办法》实行动态出入库管理,细分专家类型,能充分发挥事件应对过程中专家的专业水平,调动专家参与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适时修订配套管理办法符合新形势下广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需求。
问:《办法》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答:(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6〕12 号)“2.3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环境保护厅:...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环发〔2016〕19号)“7.3 人力资源保障 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常备不懈,充分掌握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风险源评估和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知识)、能力的应急力量。”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十六条,本着实事求是、灵活高效的原则,对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内容进行具体细化。
第一至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四至五条,列明了环境应急专家库人员专业领域组成和人员构成类型。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与在库专家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至八条,明确了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列明了在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在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相关工作经验等。
第九至十条,具体说明推荐专家入库程序和在库专家出库情形。包括:专家推荐入库事项应事先得到被推荐人的同意;在库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或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发布出库通知等。
第十一条,明确保密制度要求,严肃责任追究。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专家出库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在库专家参加相关环境应急活动的规定与执行任务要求。包括: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同意,在库专家不得擅自以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在库专家参加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含应急办)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奖惩情形,对《办法》执行细节进行补充说明。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更新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二)增加在库专家的现场研判处置和管理经验要求,更新专家工作范围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三)将专家聘任制更改为动态出入库制度,细分完善专家出库和入库程序;(四)对在库专家增加外派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报备要求,强化专家任务管理;(五)重点明确专家保密责任要求和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责任条款;(六)明确在库专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含应急办)的相互关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或代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含应急办)提出意见或建议。
问:《办法》如何与前期工作衔接?
答:《办法》是结合广西机构职能和环境安全形势的新变化,参考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省市制定的办法及制度,对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更新细化,是全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制度体现,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专家队伍能力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对于适用《办法》的情形,均可直接引用,具体操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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