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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15 08:5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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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桂环办函〔2012〕54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技术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办〔2010〕10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与在库专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应急处置、生产工艺、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应急管理、舆情分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在库专家构成包括科研院校的研究人员、各专业领域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负责,主要工作: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收集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案例。

(二)根据环境应急的需要与上级的指令,组织调派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工作。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环境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调整。

第七条 在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和基本程序,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相关工作经验,熟知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现场研判处置和管理经验。

第八条 在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四)参与环境应急相关课题研究、环境应急技术咨询与评审工作。

(五)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其他环境应急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入库推荐程序: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函邀请推荐专业或行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推荐事项应事先得到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人员,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发放专家入库通知书,明确专家在库时限、工作义务与责任。

(三)原则上,每批次专家在库时间3年。

第十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发布出库通知。

(一)专家在库时间到期后自动出库。

(二)由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或不宜担任专家的。

(三)专家因身体因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在库专家工作义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遵守环境应急工作纪律要求或工作存在严重过错、影响恶劣的。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六)未执行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及技术秘密的。

(七)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专家出库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在库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咨询工作。发出工作邀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受邀专家应事先征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同意,专家工作情况在工作结束后报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专家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支付。

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同意,在库专家不得擅自以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

在库专家参加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含应急办)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邀请在库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库专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对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涉事单位、相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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