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暂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利于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实现以水定岸、水岸共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规范我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的批复》(桂政函〔2016〕258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各市“十四五”地表水国控和区控断面水质目标的函》(桂环函〔2021〕1757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划分方案、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等内容。
(一)划分方案。明确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我区地方生态环境局审批范围。
(二)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二是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的;三是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主要特点
《方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范围和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二是坚持抓大放小。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非必要省级不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四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审批的事项,其他事项均交由市县进行审批。三是坚持便民惠企。本着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依法提起申请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边界,做到“一图清、一表明”,方便“一目了然”地掌握审批部门和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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