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环评是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明确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形成了《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二、文件修订及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六)《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七)《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围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广西建设意义重大。一是强化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确保环评管理“管得住”。将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和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等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相关要求,从严环评审批把关,严守生态环境底线。二是下放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审批权限,推动环评管理“放得活”。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推进环评审批就地办理,支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三是确保环评审批下放基层“接得住”。要求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授权给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避免出现由于基层技术力量薄弱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环评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在减轻基层环评审批负担的同时,有效保证环评审批质量。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电 话:0771-57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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