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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广西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数量有所增加,部分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服务价格恶意竞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与此同时,202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其对规范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适应广西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新形势,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完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桂环规范〔2020〕2号)修订工作,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修订参考依据
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部分,共二十一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类别、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和保密规定。
(二)名录公开管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名录公开管理制度、信息录入、变更、删除、退出的内容。
(三)监测信用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信用制度、惩戒措施和联合惩戒。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及行业自律的内容。
(五)违法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法律责任、其他责任的内容。
(六)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解读处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电话:0771-577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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