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通知公告 > 公文通知
发文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88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2024-07-16 09:3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持续擦亮“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充实全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力量,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增长,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现对我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进行增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人员范围

广西有意愿从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或教职人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二、专家库专业领域

专家库设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领域专业。

三、专家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从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所学专业需符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对申请专业领域的专业要求(见附件3);

(五)熟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审规则等;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七)健康状况良好,本人时间及精力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四、工作职责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为我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我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鉴定人能力考核、能力评估提供专家意见;

(三)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与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有关的其他工作。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

1.个人自愿申报,并经单位同意推荐并盖章;

2.每名专家限1—2个专业领域。

(二)提交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申请表(见附件2,需附照片);

2.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请申报人员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南宁市教育路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号楼320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hkysfjd@sthjt.gxzf.gov.cn。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郭璐璐,0771—2289761,周平顺,0771—5773918;自治区司法厅曾芳,0771—5872825。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申请表

      3.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